1.抵押人将房屋另行出租无需抵押权人的同意 抵押系以物之交换价值担保债权实现,不需移转物之占有,抵押人仍有权对抵押物行使使用、收益权能,而租赁系对物使用的一种重要方式,实践中抵押与租赁并存的情形十分常见。我国...
2.先抵后租情形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仍应保护 先抵后租涉及到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由于抵押优先基本原则的确立,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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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房产在抵押之前就已经出租出去了的话,那么房屋的承租人对该房屋就拥有优先购买权,承租人可以通过行使优先购买权阻止抵押权人获得房屋所有权,如果承租人不行使优先购买权,抵押权人也不能解除原租赁关系,这时就容易引起纠纷。为了避免纠纷的产生,抵押人如果要将已经出租的房屋抵押的话,必须将房屋已出租的事实告知抵押权人,否则将承担赔偿责任。
出租人将已出租的房屋设定抵押后,将会成为抵押权实现的一种负担。一方面,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而债务人无力还债时,如果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达成协议,债权人以折价方式实现抵押权,则承租人可以通过行使优先购买权阻止抵押权人获得房屋所有权,如果承租人不行使优先购买权,那么,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则,抵押权人不能解除原租赁关系,将房屋用作他用。
另一方面,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无力还债时,如果债务人将房屋变卖或者拍卖,按照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则,在房屋交易完成后,租赁关系将继续存在,这必然会降低抵押物的交换价值,从而降低对抵押权的保障。正是因为租赁权对抵押权的实现造成了妨碍,因此,抵押人将已经出租的财产设定抵押时,应对抵押权人负告知的义务。如未告知抵押权人而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害,抵押人应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