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承包荒山荒地的权属属于承包农户。
承包农户在承包期内有权利使用荒山荒地、收益,并且可以进行流转和抵押。
这个规定旨在保障农村承包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够有效地使用承包土地,并且通过向第三方流转使用权或者抵押权来获得合理的资金支持。
同时,这个规定也有利于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和土地规模化经营,提高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
民法典还规定,承包农户在承包期满或者解除承包关系后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地方政策以及承包合同的规定,将承包土地归还或者移交给土地管理部门。
这个规定旨在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持续发展。
第三百三十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三百四十条 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第三百四十一条 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四十二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三百四十三条 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参照适用本编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