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公证处拒绝调取档案,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了解原因:首先需要了解公证处拒绝调取档案的具体原因。可能是因为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或者是因为其他一些限制性要求。了解原因后,可以针对性地解决问题。
准备充分:根据公证处的要求,准备齐全的申请材料。包括个人身份证明、与公证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申请表等。确保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咨询律师:如果对公证处的决定存在疑问或者对调取档案的必要性有疑虑,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律师可以帮助分析问题并提供法律建议。
投诉或申诉:如果认为公证处的决定存在问题或者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或申诉。可以向当地司法局或者公证协会进行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寻求其他途径:如果以上措施都没有解决问题,可以尝试通过其他途径获取所需的证明材料。例如,可以向其他相关机构或部门申请调取档案,或者通过公开渠道获取相关信息。
总之,如果公证处拒绝调取档案,需要了解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解决问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咨询律师或寻求其他途径获取所需的证明材料。
可能会清理。
因为公证处编外人员并非正式编制,且在行政体制改革中,编外人员是比较容易被裁撤的人群之一。
另外,政府也在推进“瘦身健体”,优化行政结构,清理编外人员也是其改革之一。
但具体是否清理,还要根据当地政府的政策和法规来决定。
1、申请与受理
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遗嘱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通行证等);
(2)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如房产证、存款单、有价证劵等);
(3)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2、审查与调查
(1)当事人的身份和权利能力、行为能力
(2)遗嘱处分的财产是否属于个人所有;是否处分了共有财产或争议未决财产;
(3)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无受胁迫、欺骗等行为;
(4)审查、核实遗嘱人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所立遗嘱是否剥夺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必要的遗产份额
(5)遗嘱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文字表述是否准确,签名、盖章、捺手印和制作日期是否齐全。
3、出具公证书
(1)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2)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3)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
(4)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5)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