诫勉的主要依据
2003年《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已废止)规定,领导干部有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苗头性问题的,应当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这是党内法规首次对诫勉制度作出规定。2005年,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规定了应当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的7种情形,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这是党内法规首次对诫勉谈话的适用主体、适用情形、运用开展等事项作出具体规定。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党内法规进一步对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诫勉作出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了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可以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和予以诫勉4种处置方式,本法是监察机关进行诫勉的主要遵循。
诫勉的适用情形
经过归纳总结,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九条、《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八条、《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第二条、《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九条等规定,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存在以下三种情形的,可以对其诫勉谈话或书面诫勉:一是存在轻微的违纪违法问题,不需要追究纪律、法律责任的;二是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须对党员领导干部问责,危害较轻的;三是存在违纪行为,本应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或者公职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但具备从轻或者减轻情形,免予党纪(政务)处分并予以诫勉的。
诫勉谈话是指上级领导或单位组织对下级或个人进行的批评教育和指导提醒活动,旨在督促下级或个人改正错误、提高工作效率和职业素质。具体的实施细则可能因不同的单位或组织而异,但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目标和目的:明确诫勉谈话的目标和目的,即纠正错误、提高工作效率和职业素质。
2. 谈话对象:确定诫勉谈话的对象,包括下级、个人或团队等。
3. 谈话方式:选择合适的谈话方式,如个别谈话、集体谈话、书面告知等。
4. 谈话内容:准备好诫勉谈话的内容,包括谈话的重点、理由、具体要求等。
5. 谈话时间和地点:确定诫勉谈话的时间和地点,确保谈话过程顺利进行。
6. 谈话记录:做好诫勉谈话的记录,以备后续查阅和参考。
7. 后续措施:根据诫勉谈话的结果,制定相应的后续措施,如整改计划、考核评估等。
需要注意的是,诫勉谈话是一种比较严肃的谈话形式,需要领导或组织做好充分的准备,确保谈话效果。同时,也需要注意谈话方式和内容的适当性,以免对谈话对象造成过大的压力和不必要的干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