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月补缴:
登录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
点击页面左侧菜单栏“公积金”,再选择“汇补缴”中的“补缴”。
点击“添加补缴人员”,录入补缴人员信息。
在“补缴类型”中选择“按月补缴”,选择“补缴起始年月”和“补缴终止年月”。
下方的“补缴金额合计”会自动显示,点击“确定”-“保存”-“确定”。
如继续添加人员可重复以上操作,全部补缴人员录入完成后,点击“确认申报补缴清册”,补缴申报完成。
批量补缴:
点击“导出模板”,在导出的Excel表中编辑完成补缴人员信息。
再次进入“编辑补缴清册”栏目中,点击“导入(补缴)清册”,选择已编辑完成的补缴人员表格,点击“提交”。
如系统提示有错误信息,可双击错误信息条目进行修改。
完成补缴人员批量导入后,点击“确认申报补缴清册”,补缴申报完成。
差额补缴:
单位首先可通过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将职工的缴存基数调整正确。
选择“补缴类型”时应选择“差额补缴”。
单位在网上业务系统申报补缴时,应按住房公积金年度分别申报。
单位在网上业务系统申报补缴后,可以选择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银行在选定的托收日自动托收完成补缴,无需到公积金柜台现场办理。未选择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可以使用转账支票或银行汇款方式补缴
要扣增值税。
因为单位补助的生活费属于企业向个人发放的劳务报酬,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支付的劳务报酬应当按照3%的比例代扣代缴增值税。
所以单位补助的生活费也需要缴纳增值税。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生活费发放的方式是给予发票,那么增值税将由个人自行申报和缴纳。
如果是随时给予现金或在银行卡兑现,单位需要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
用人单位与职工对于劳动关系无异议,一次性补缴年限不足3年,可以由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
补缴单位提交补缴申请及补缴证明所需的材料,市县两级社保经办机构稽核科负责初审,成立的审核小组统一对补缴材料进行复审,并在《社会保险补缴稽核表》形成审核意见。补缴业务办理过程中,对于提供的资料无法准确判定补缴时段的,不予受理;对于在多个单位工作的可以多次补缴,但在一个参保单位的补缴时段不得超过3年。每年,市社保中心稽核科配合局行政科室对全市补缴工作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确保补缴社保费工作的规范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