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认现场”和“辨认现场”都是与犯罪调查和法律程序相关的术语,它们有着细微的区别:
1. 指认现场:指的是在发生犯罪或事件的地点识别出嫌疑人或者证人。这种识别可能发生在现场、通过照片或视频等方式进行。指认现场通常指的是在事件发生后不久,在现场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实时的识别。
2. 辨认现场:指的是在某种线索或证据引导下,对嫌疑人进行识别。通常是在犯罪调查的过程中,由警察或者调查人员组织和安排的一种识别行为。辨认现场不一定发生在犯罪发生的地点,可能在警局或者其他地方进行。
因此,虽然在使用上有细微的区别,但是这两个术语都是与识别犯罪嫌疑人或证人有关的法律程序中使用的术语。
犯罪嫌疑人在被公安机关抓获以后会经过预审和固定证据阶段,当一个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的押解下去指认犯罪现场的时候证明案件已经在最后阶段,准备移交检察院批捕了。
指认现场的依据的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第二百四十九条,具体法律条文和解释如下:
第二百四十九条: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让被害人、证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公安机关找到了犯罪现场可以叫犯罪嫌疑人去辨认,得到辨认笔录。犯罪嫌疑人指认犯罪现场的意义是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但这是一个可以有的程序,而并不是刑事诉讼中必要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