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生育津贴按国家规定,按国家法定的产假和陪产假标准发放。产假共计 158 天,陪产假共计 15 天,自产假起至婴儿满 1 周岁时止。
1、生育津贴:
(当月本单位人均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假期天数:
(1)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2)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3)晚育假增加15天;
(4)难产假。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5)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6)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15天;怀孕不满4个月30天;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话75天;
广东生育津贴按照国家规定,通常发放为产假期间的工资,最长不超过98天。其中,女职工产前15天为产前假期,产后工伤或者难产的,按产前工资发放;女职工产假98天,其中产前15天和产后15天由单位支付工资,其余68天由社会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男职工和女职工的共同抚养的子女出生时,男职工享有陪产假假期7天,产假津贴和陪产假津贴按月发放。具体发放标准和规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