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空置房物业费减免的规定是:“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因房屋空置或者未经批准改变房屋用途,致使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其他房屋共用部位未得到正常使用的,应当减免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
意思是,如果房屋本身处于空置状态或未经批准改变了使用用途,导致公_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四条规定,被征收人在征收实施前已将房屋向社会出租或者已经经营或为生产经营服务,经征收房屋所得租金或经营服务所得收入无法支付新房屋购置费用和其他相应费用的,依法可以减轻或者免交房屋征收补偿款,并且可以有限期使用所征收房屋补偿款。如果已经将被征收房屋出租,但由于客观原因无法获得租金,也可以减轻或者免交征收补偿款。因此,如果房屋是空置的,就不符合此项规定,不能减免房屋征收补偿款。
民法典第29编第三章规定了物业服务、水电气费、消防费等公共事业费用的规则。对于空置房,如果物业费已经交纳,房主可以向物业公司提出减免请求。如果产生的公共事业费用本就很少,可以减少至实际发生的数额。如果已经交纳的部分超过了实际使用费用,可以要求物业公司退还。但如果空置的房屋产生损耗,需要承担相应的维修费用。
这些规定旨在平衡业主和物业公司的权益,保护业主的财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