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定变相转让采矿权需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实际控制权:采矿权持有人虽然可以将采矿权出租或转让,但仍需保留实际控制权,即采矿活动必须由其本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直接进行。
2. 价款真实性:采矿权转让或出租时,应按照市场规律确定价款,并确保价款的真实性。如果价格过低或过高,或者价款来源不明,则可能存在变相转让采矿权的嫌疑。
3. 资源开发行为:采矿权持有人不应将采矿活动交由他人代为开发或开发方式存在其他不正当行为(如虚报产量、偷窃矿产等),否则也存在变相转让采矿权的嫌疑。
4. 合同及法律依据:采矿权转让、出租等行为应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进行,否则可能被认定为变相转让采矿权。
如果以上条件同时成立,即可判定为变相转让采矿权。
然后判定原告伪造了证据,可以根据事实与证据相互性来判断,也就是说,如果证据于是缺乏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就可以证明该证据被伪造的。
采矿权的转让需经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实践中,为规避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程序,当事人采用承包方式变相转让采矿权的做法较为常见。
采矿权承包合同在不构成“采矿权变相转让”的情况下,如无其他导致合同无效事由,法律并不否定采矿权承包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之间签署的采矿权承包合同是否构成“采矿权变相转让”对于判断合同的效力至关重要。